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一般项目和省级招标立项的项目。
第二章 责权分工
第三条 省教委高教处负责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宏观管理,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教务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 承担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开展教学研究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校要高度重视省级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把立项项目纳入本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领导,除按规定落实配套经费外,还要提供其他必要的研究条件,并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教委将成立省级教学研究项目专家检查组,适时对省级重点项目、招标项目和部分省级一般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应控制在2—3年之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在开展实际研究工作之前要认真做好开题工作,要组织课题组成员加强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和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课题组每一位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在研究过程中,学校层面、专业层面和课程层面的改革项目要互相沟通、相互促进,要特别注意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 开展教学改革试验是实施立项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学校、专业、课程层面的改革方案和教材编写方案,必须加强试验,做到边研究、边实践、边改革、边建设。改革方案的试验要经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省教委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省教委明确要求规范项目名称、修改或完善项目研究方案的项目是否实施。
2、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申请书”中所设计的研究计划,开展实际研究工作。项目研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改革的思路。
3、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是否按要求为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及配套经费。
4、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5、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如何,是否开展相应改革试验。
第九条 成果鉴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预期完成时间,向省教委申报研究成果。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为:一、论文、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二、教学改革的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教材(含CAI课件)等。
第十条 项目实行“滚动制”管理。
1、校级立项项目,如果理论研究与实践基础扎实,研究成果在全国同类学校或本省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经学校推荐、省教委批准,可“滚动”为省级项目。
2、省级一般项目,如进展情况顺利,预期成果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经检查组专家推荐、省教委审批,可“滚动”为省级重点项目。
3、凡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省教委将采取限期整改、同类项目合并、暂停二期拨款、项目降级以及撤消立项等方式处理。
4、由于课题负责人不负责任(如没有具体实施方案、没有经过充分论证、重视程度不够等)造成的失败,将撤消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题目、课题研究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不得擅自更换课题负责人。如确属特殊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教委高教处批准。
第十二条 省教委高教处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出撤消项目的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更换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项目自立项之日起至中期检查时,未能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3、违背经费管理办法或其它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混乱的;
4、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研究计划继续完成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5、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上报有关总结、中期检查或终结报告的;
6、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亡故、出国未归而又没有按程序报批更换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委资助的项目经费直接拨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负责人的,经费拨到第一项目负责人单位)。每次拨款有省教委计财处下达拨款通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门可以此为查询依据。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分两期进行。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课题组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截留或挪用。省教委高教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必要的图书、资料费(包括复印);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教改试验费,中小型会议费;
4、科研成果鉴定费;
5、必要的实验设备、材料费等。
第十六条 完成项目的余款,可用作课题组人员的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对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省教委高教处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通报批评、撤消项目、追回余款乃至追回全部资助经费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终结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鉴定、验收制度如下:
1、项目结项时,项目主持人须将《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和最终成果上报省教委高教处。
2、省教委组织专家鉴定组对省级重点项目、招标项目和自愿申请鉴定的省级一般项目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鉴定采取召开鉴定会的形式进行。
3、省教委高教处委托专家对未申请鉴定的省级一般项目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鉴定采取通信书面鉴定的形式进行。
4、经专家鉴定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办理结项。结项时须向省教委高教处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调查报告、咨询报告,教学改革计划和实施方案,教材书稿复印件各一份)及项目终结书一式二份;
(2)专家鉴定意见(原件);
(3)经费决算表。
5、对在研究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结项时间完成的项目,可申请延期半年结项,如半年后仍无法结项,将对该项目做出撤项处理并追回研究经费。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后,省教委高教处根据上报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即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省教委高教处教学研究省级项目终结批准书》。对于完成质量非常好的项目,省教委高教处将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教委高教处。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